【环保方案】雄县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

雄县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雄县环境质量,塑造优美环境,严厉打击纳污坑塘排污、恶意倾倒工业废水、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县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雄县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雄县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


雄县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雄县环境质量,塑造优美环境,严厉打击纳污坑塘排污、恶意倾倒工业废水、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县政府决定于5月至7月,组织对我县深入开展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整治,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按时限提前完成排查清理整治任务。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和环保部《关于对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清理整治力度,确保排查无遗漏、整治无盲区。

二、基本原则

此次排查清理整治的纳污坑塘:是指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贮存以及遗留坑内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有积水且没有采取防渗措施、敞开式、半封闭式坑、池、塘、井、沟、渠等。

污染物堆放点:是指在无规划、无固定、无规范场所任意贮存工业、生活废弃物和垃圾等。

各乡镇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纳污坑塘、垃圾堆放点分布情况,环保局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三、任务目标

各乡镇政府和环保、水利、民政、住建、国土等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内纳污坑塘水质情况和污染物堆放点分布情况,严肃查处纳污坑塘排污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擅自倾倒污染物的企业,全力排查整治纳污坑塘污染问题,清理处置各类污染物堆放点,确保7月底前基本完成各项工作。

四、检查方法

(一)利用科技手段排查

5月中旬至下旬,省环保厅通过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对我县开展全方位精确遥感监测,形成遥感监测分布图,转发至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开展排查整治。

(二)突出重点部位排查力度

一是在2013年排查的渗坑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对未治理到位、存在反弹现象的,要纳入整治范围。二是对“十五小”、“新六小”、“散乱污”企业涉水、固废(危废)排放去向开展排查。三是对涉重金属、有毒污染物企业废水排放进行排查。四是对关停、取缔企业进行核查,是否关停、取缔到位,有无遗留废水、残渣等进行排查。五是对区域内坑、池、塘、井、沟、渠及街道两侧废水和废弃物随意堆放情况进行排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

县政府将结合各乡镇政府排查整治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遥感监测发现的纳污坑塘、污染物堆放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动员部署迟缓、排查走过场、迟报、漏报、打击非法排污不力等问题,进行督察督办。同时,各乡镇政府对排查过的纳污坑塘超标水质和擅自倾倒污染物堆放点(废弃物)组织巡查,严防反弹出现新的污染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排查阶段(510日至520日)

各乡镇政府在前期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基础上,结合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对本区域遥感监测结果,加大排查力度,逐一排查核对,甄别分类,建立健全纳污坑塘台账和清单;污染物堆放点排查,要参照纳污坑塘模式全面排查,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网格长、网格员、义务监管员),确保排查无死角、无盲区、无遗漏。各乡镇政府对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开展排查的同时,要一并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务于518日前完成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建档工作,逐项分类,建立台账,逐一造册并上报环保局备案。

(二)整治阶段(510日至720日)

坚持“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环保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排查出的超标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整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监管责任制要求落实整治,明确修复、整治时间,科学制定超标纳污坑塘修复方案和规范化贮存污染物废弃物,对水质达标的纳污坑塘加强监管、确保水质良好;对水质超标的纳污坑塘,按照渗坑专项整治的要求,进一步排查周边污染企业和排污口,追根溯源。对超标排污、偷排偷放、污水直排、恶意排污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同时,对水质超标的纳污坑塘及时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底泥和土壤超标的监测地下水,结合监测结果,制定治理方案,及时修复。

各乡镇政府组织对污染物堆放点排查,做到分类登记、分类整治,对纳入一般固体废物类型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清运垃圾填埋场处理,进行无害化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列入危险废物类型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同时,严厉打击企业偷排偷倒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对以上污染物堆放点(废弃物)暂时不能清理整治的,要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无害化贮存,确定为有害垃圾的堆放点要安装监控视频系统监视,同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环境安全。

(三)总结阶段(720日至731日)

各乡镇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联查,确保整治效果。对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排查整治情况认真总结,于725日前将总结上报环保局。

六、措施与要求

(一)高度重视,分类施治

各乡镇政府要以严格的标准、积极的工作态度,开展渗坑整治排查工作,把该项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对发现的超标纳污坑塘和擅自倾倒污染物堆放点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开展清理整治,确保纳污坑塘监测到位、修复到位,污染物堆放点实现合法化、规范化处置。

(二)建立台账,挂账作战

各乡镇政府要以此次排查清理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务于518日前完成排查行动,对发现的超标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要结合监测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整治台账(附件),明确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的具体位置、纳污情况、污染特征等情况,并向环保局上报排查报告和整治台账,遇到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三)制定方案,科学修复

环保局、住建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排查情况,组织对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开展修复整治工作,制定纳污坑塘修复方案(经专家论证)。同时,对纳污坑塘设置警示牌,对于涉危废的污染物堆放点要按照三防措施要求妥善处置。强化责任分工,明确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的修复整治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负责人,细化排污责任单位的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由排污单位组织修复;无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纳污坑塘和污染物堆放点的,由所属地乡镇政府进行妥善处置。

(四)强化公开,接受监督

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结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和环保部《关于对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将我县纳污坑塘、污染物堆放点修复到位,整治到位,有关情况公示到位,接受社会监督,确保7月底前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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