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广宗县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范文精选】

广宗县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广宗县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广宗县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范文精选】


广宗县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水政水资源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应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执法证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制定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培训。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与自由裁量权相互冲突;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征收决定指对征收标准和金额有异议的决定。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组织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五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

第二十条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未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厅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厅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分管领导集体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报法制机构备案,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办理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办事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二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局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各承办机构应当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审核范围。上级水行政机构机关应当对下级水行政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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