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玉林市党政机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玉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制度》和《陆川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勤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局秘书股为我局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我局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九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到我局开展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其团组,只安排有关领导陪同,严格控制随行工作人员,随行人员不得超过3人。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容接待场所安排,按照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内,按照协议价格执行,即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宿费限额为800/人·天;厅局级干部的住宿费限额为470/人·天,其他人员的住宿费限额为33/人·天。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尽量安排自助费,就餐人员较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用桌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和范围。即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7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00元。今后,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按照轻车简从的要求,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三条  我局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旅游,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局财务股应当对全局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股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局秘书股、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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