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磁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精选推荐】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事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磁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制度】磁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精选推荐】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制度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事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决定对全县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存储标准

1、本制度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2、存储标准:磁县申家庄煤矿、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存储标准为600万元;磁县旭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存储标准为350万元;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存储标准为250万元。

二、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1、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3、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4、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以及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5、煤矿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县安监局、县财政局结合县人社局可以将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它劳务纠纷。

三、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1、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3、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4、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5、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6、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7、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抵押金存储指定代理银行:邯郸银行磁县支行,开户名称:磁县财政局,账号:86639010010000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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