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苍梧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号)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苍梧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苍梧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县环境监管网格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号)精神,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切实改善全县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结合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形成环境保护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清除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以县工业园区(工业小镇)、镇政府、村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9个镇、1个工业园区(工业小镇)、145个行政村(居委会)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县、镇、村(居)委会、企业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县政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任务。

(一)网格划分

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辖区内县、镇、村(居)委会、各排污企业四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各镇行政区域、园区管委会区域建立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

四级网格:全县所有排污企业建立四级网格。

(二)机构设置及责任分工

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依法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⒈ 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委托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

对全县环境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负总责,负责组织本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指导二、三、四级网格的运行,监督二、三、四级网格责任的履职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组织联合执法。

⒉ 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镇、园区(工业小镇)管委会。管理范围为各自的行政区域。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镇长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级网格单元由责任主体委托其设立专职(或兼职)环保机构相应的执法权,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各污染源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四所合一机构环保负责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辖区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各类环境污染、农村畜禽养殖、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负有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参与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对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上报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在上级网格的指导下,受其委托对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⒊ 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监管网格,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并在监管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环保管理员对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非法排污、秸秆焚烧、垃圾焚烧、杂草杂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机构)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⒋ 各排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为四级网格责任机构。各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安排至少2人负责环境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

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各项日常工作(排污费核定征收、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类环境保护报表上报等);制定完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各排污点的日常监管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各排污节点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逐级报备;定期巡检各重点风险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生各类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日常生产过程中,如遇设备检修或因工艺要求等正常原因,不可避免临时性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时,须提前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遇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除积极采取必要防范、补救措施外,须及时向县环保局及属地镇政府报告;加强日常宣传,努力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操作。

⒌ 苍梧县环境监管网格化机构设置及责任分工示意图。 责任机构:县人民政府

人:县政府分管领导

一级网格

责任机构:镇人民政府

直接责任人:镇政府分管领导

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行政负责人

二级网格

责任机构:工业园区管委会

直接责任人:管委会分管领导

第一责任人:管委会行政负责人

责任机构:各村(居)委会

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主任

三级网格

四级网格

责任机构:非重点污染源企业

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

责任机构:重点污染源企业

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

责任机构:园区污染源企业

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

(三)网格运行

⒈ 巡查。二、三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管理员要定期对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⒉ 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须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责任主体(部门)管辖的必须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⒊ 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人员,按要求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⒋ 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机构及社会舆论对环境监管情况的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11月30日前)

县政府成立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部署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

相关责任部门和一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一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确定各级网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职能任务;二是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三是明确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1日起)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各级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机制正式运行。各镇(园区)村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镇、园区管委会每年6月29日、12月29日前,分别向领导小组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一级网格每年7月1日、12月31日前分别向市网格化领导小组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推进

县政府成立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工信、工商、供电、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工业园区(工业小镇)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各镇分管副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网格化监管日常工作。各级网格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专门力量和资金,全力抓好落实,安排班子成员下挂下级网格,同时明确各级联系人、直接责任人的AB角人员,避免因责任人休假、出差、培训等原因出现管理责任空白。苍梧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周小松  副县长

副组长:陈炳熙  县府办副主任

陈小安  县环保局局长

 员:梁沛兴   县环保局副局长

黎有维  县编委办副主任

徐森崇  县发改局副局长

禤振海  县工信局副局长

陈义德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黄伟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邹石林  县人社局副局长

易军庭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吕建华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梁化礽  县水利局副局长

严传锦  县农业局副局长

秦志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伍晓峰  县工商局局长

刘锦成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副书记

陈泽智  县石桥镇副镇长

徐海金  县岭脚镇主任科员

凌勇兴  县京南镇环保助理

罗楚强  县狮寨镇副镇长

甘美桂  县六堡镇副镇长

   县梨埠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陈柳生  县木双镇副镇长

玉伟国  县沙头镇副镇长

严传锦  县旺甫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梁沛兴同志兼任。

(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县财政、人社、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加快推进乡镇、“四所合一”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二级网格正常运转;三是落实村级环保管理员经费;四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争取在2017年底达到二级标准水平;五是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资金投入,推动“智慧环保”体系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严格责任追究

⒈ 各镇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结合《苍梧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考核规定,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领导小组将于每年2月前对各级网格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及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通报批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保职责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⒉ 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中,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苍梧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环保部门: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各镇(园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镇、园区环保机构: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环境问题的处理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镇级政府和上级环保机构报告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好清洁能源推广和高硫份、高挥发份煤质禁煤工作。

工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空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人事部门及编制部门:设立乡镇级、园区管委会专门环保机构,拟定二、三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环保机构、人员编制意见。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推动“智慧环保”体系和环境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水利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止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引水渠道内网箱养殖等影响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引水渠道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水产畜牧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整改力度,取缔非法养殖。

农业部门: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工商部门: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年检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行使扣押、查封、取缔、责令改正等职权。

安监部门: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的项目,一概不予审批;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露天喷漆、饮食摊点油烟等污染的查处工作以及街道、煤炭、建材等场所防扬尘措施的监督指导,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其信用信息,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尚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供电部门: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严格核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对违法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停产决定、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影响公共利益的非法排污企业,在接到镇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的行政裁决后,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配合政府的行政决定,停止供电。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村(居)委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管理员,对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负责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乡镇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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