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制度】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完整)

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我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团委制度】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团委制度】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完整)


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澄清虚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团委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城区团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六条  制定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我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外,以团委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团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我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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