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其他】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客观评价物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其他】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其他】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客观评价物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各类物业管理活动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格化考核监督制度。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对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考核办法、评分标准。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考核。

街道、社区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考核。

第五条 建立物业层级考核通报制度。

市物业管理部门按照 《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附件1)每半年对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各区政府 (管委会)进行通报。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 《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附件2)按季对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辖区政府。

街道按照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3)对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通报。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履行职责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满分为100分,各级被考核对象季度考核分低于70分的,上一级考核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年度考核分低于80分的,上一级考核单位应取消其当年行业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制度。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按照 《白城市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考核标准》(附件4)对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八条 社区以周检查、月考核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按月报辖区街道;街道以月检查、季考核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按月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月抽查、季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对单个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按季度向辖区政府 (管委会)和市物业管理部门上报。

第九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各季度考核结果,按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40%30%30%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计算为单个住宅物业项目季度物业服务质量的分数。四个季度考核分的平均分为单个项目的年度分数。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分的平均分为该企业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分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住宅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改正 (附件6);二次考核未改正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其收费标准重新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分有两次低于60分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议该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该企业该年度所有评优、评先的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低于70分的,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物业服务公开投标活动。

(四)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考核制度。按照 《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考评标准》 (附件5),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按季度对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备案、运作等情况进行考核,三个部门的考核分按30%30%40%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为业主委员会的季度考核分。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比例汇总后将考核结果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业主委员会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季度考核分低于70分的,由辖区街道进行通报,并报所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度考核分低于70分的,由辖区社区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改选或重新组建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十六条 本考核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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